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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

山东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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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编码:37201495000101

实施编码:1137000000450258552372014950001

本事项由-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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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事项类型 公共服务 网上办理深度 互联网咨询,互联网收件,互联网预审,互联网受理,互联网办理,互联网办理结果信息反馈
办件类型 即办件 到办事现场次数 0
实施主体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实施主体性质 法定机关
承诺办结时限 1 工作日 法定办结时限 15 工作日
是否进驻政务大厅 联办机构 -
服务对象类型 自然人 是否涉及中介服务
中介服务信息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
特别程序信息
特别程序时限 - 特别程序种类 -
通办业务范围 - 办理形式 网上办理,窗口办理
事项版本 12407 事项状态 已发布
是否支持快递申请 申请材料联系人 -
申请材料收件人联系电话 - 申请人材料邮寄地址 -
行使层级 省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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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是否需要向社会公示
办理方式 自办件
办理时间 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08:30—12:00,下午13: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办理地点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16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大厅 - B1/B2/B3窗口
审批结果名称 向转出地发出联系函
审批结果类型 其他
审批结果送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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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依据名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依据类别 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9〕66号
依据内容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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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依据类别 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 人社部发〔2010〕70号
依据内容 四、关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参保人员在2010年1月1日之前在非户籍所在地(以省为单位,下同)就业参保、2010年1月1日之后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在中断缴费期间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地不得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调整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人员,首次参保地为非户籍所在地的,参保地应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负责将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进行归集归并。其中,只有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归集归并,并在办理转入手续的同时进行参保信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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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关于印发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具体问题意见的通知》
依据类别 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 人社部发〔2010〕70号
依据内容 四、关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参保人员在2010年1月1日之前在非户籍所在地(以省为单位,下同)就业参保、2010年1月1日之后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人员在中断缴费期间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参保地不得将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调整为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人员,首次参保地为非户籍所在地的,参保地应为其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原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负责将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进行归集归并。其中,只有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由户籍所在地负责归集归并,并在办理转入手续的同时进行参保信息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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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的通知》
依据类别 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发文字号 国办发〔2009〕66号
依据内容 第五条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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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依据类别 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 人社部规〔2016〕5号
依据内容 第三条 关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管理。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地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不予改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按照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规定全额转移。 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封存原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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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
依据类别 其他规范性文件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发文字号 人社部规〔2016〕5号
依据内容 第三条 关于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管理。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地按照社会保险法规定,缴纳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前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的,其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性质不予改变,转移接续养老保险关系时按照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的规定全额转移。 参保人员在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期间再次跨省流动就业的,封存原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待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归集原临时养老保险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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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类别 法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依据内容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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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依据类别 法律
制定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
依据内容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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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环节名称 办理内容 办理期限 审查标准 办理结果
办结 出具联系函。 0 审核是否符合转入条件,符合条件的出具《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临时账户人员不允许办理关系跨省转入。 通过、不通过
提交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申请 线上或线下均可提交转入申请。 0 转入地是否为临时账户,临时账户不允许转入。 通过、不通过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

部门:

地址:

电话:

行政诉讼

部门:

地址:

电话:

受理条件

参保人员跨省流动就业,以下情形可以受理转入申请: (一)参保人员返回户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区、直辖市,下同)就业参保的,户籍所在地的相关社保经办机构应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 (二)参保人员未返回户籍所在地就业参保的,由新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为其及时办理转移接续手续。但对男性年满50周岁和女性年满40周岁的,应在原参保地继续保留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同时在新参保地建立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记录单位和个人全部缴费。参保人员再次跨省流动就业或在新参保地达到待遇领取条件时,将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中的全部缴费本息,转移归集到原参保地或待遇领取地。 (三)参保人员经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调动,且与调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不受以上年龄规定限制,应在调入地及时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

材料目录

材料名称 材料类型 材料介质(形式) 纸质材料份数 纸质材料规格 对应电子证照 材料提交方式 来源渠道 来源渠道说明 材料必要性 空白表格 示例样表 填报须知 受理标准 备注
无材料信息

常见问题

  • 1

    问 : 办理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还需要前往转出地社保吗?

    回答:现在办理企业养老保险关系转入,职工无需前往原参保地社保,可在新就业地社保直接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转入

咨询方式

咨询电话号码: 0531-81286748/81286792/12333

窗口咨询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16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大厅1楼B1/B2/B3窗口

投诉方式

投诉电话号码: 0531-81915893

窗口投诉地址: 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解放东路16号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政务服务大厅

收费信息

不收费

指南查看与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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